第二十二期
目 录
1、衡山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纪要;
2、衡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2010年财政预算支出的决议;
3、衡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将衡山县金狮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的决定。
衡山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纪要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财政预算调整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较好,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加强财税综合治理、强化收入征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会议根据财政政策的调整及项目建设的需要,同意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调整2010财政预算支出方案》,表决通过了《衡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2010年财政预算支出的决议》。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和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创新征管手段,确保全年财政预算顺利执行;要加强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项目资金的跟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预算约束,严控预算外支出,确保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县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交办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承办单位把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和审议意见、交办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工作积极主动,措施有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还存在办理进度较慢、落实力度不大、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和不足。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对议案、建议和意见的办理落实力度,特别是对一些已有计划正在落实中的代表建议及审议意见,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健全责任包干制度,强化部门协调配合,促使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和审议意见全面办理落实。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缓刑制度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缓刑方面成绩突出,程序规范、把关较严、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执行缓刑的对象和量刑标准。但也还存在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缓刑执行后监管难以到位、社会效果欠佳等问题。会议要求,县人民法院要将执行缓刑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宣传到位,努力为全县执行缓刑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加强缓刑执行的监管力度,适时召开法检公联系会议,尽早制定严格的缓刑执行监管制度并加大对监管力度,确保缓刑执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要严格程序,依法判决,克服利益驱动的现象,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的现象;要建立缓刑制度院长最终审批制,控制缓刑比例上升趋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几年来全县人口和计生工作成就突出,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一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也得以较好贯彻执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较好落实,人口和计生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但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也存在人口问题形势严峻、利益导向政策作用不明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等问题和不足。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和计生部门要坚定信心,进一步加大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化国策意识,引导群众逐步转变生育观念;要加大计生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从严查处违法生育现象,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要切实加强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强化综治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强化计生工作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计生工作水平;要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努力提升计生执法队伍形象和依法行政水平。
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将衡山县金狮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议案》。经审议,作出了《衡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将衡山县金狮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的决定》。
关于调整财政支出预算的决议
(2010年11月25日衡山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由于中央政策的调整和衡山经济发展的实际,年内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年初预算安排已不能适应今年衡山实际支出的需要,经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县政府提出2010年增加预算支出8965万元。预算支出调整后,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集中财力保重点,提高资金效益,要加强财税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弥补支出缺口。
衡山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同意将衡山县金狮路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资金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衡山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衡山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衡山县金狮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议案》(山政函〔2010〕65),同意将衡山县金狮路建设工程项目在建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列入预算补贴给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县政府承诺将圈定可供开发的420亩土地交由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开发,经营开发所得收益存入县财政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的专户。县政府将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借款合同偿还计划安排财政资金对县城市和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予以补贴,确保如期偿还贷款本息资金。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定手续,并负责监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