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政发〔2008〕27号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开云新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开云新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主题词:征地 补偿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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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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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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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新城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武广客运专线联络线、车站广场、车站配套物业设施及车站小区开发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村组和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衡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衡政发[2002]1号)为依据。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和衡政发[2002]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沿线被征地村组耕地状况,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详见附表1-3)
单位:元/亩
|
土地类别 |
土地补偿费 |
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
综合价格 |
||
|
水田 |
一类 |
14450 |
13005 |
27455 |
|
|
二类 |
10200 |
11475 |
21675 |
||
|
旱土 |
7480 |
8415 |
15895 |
||
|
水库、渠、坝 |
13005 |
5202 |
18207 |
||
|
经济林 |
一类 |
11704 |
7586 |
19290 |
|
|
二类 |
9754 |
7586 |
17340 |
||
|
林地 |
|
5997 |
4552 |
10549 |
|
|
荒山、荒地 |
3902 |
不计安置补助费 |
3902 |
||
|
果、茶园 |
一类 |
13005 |
8570 |
21575 |
|
|
二类 |
9754 |
7650 |
17404 |
||
|
道路 |
14450 |
13005 |
27455 |
||
|
水塘、宅基地 |
14450 |
13005 |
27455 |
||
(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9)
1、水田:一类800元/亩,二类700元/亩;席草:1200元/亩;旱土:550元/亩;苗木、花卉基地:3500元/亩—5000元/亩(分普通、名贵)。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5。
2、果园、茶园、经济林地、林地的青苗,已计算在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内,不另补偿。房前屋后和其它土地上的零星果树、杂木、苗木、花卉的补偿(见附表)按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已成林的林木只计砍伐工资。水塘投放鱼苗的,按800元/亩,未投放鱼苗的不予补偿;土地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种植农作物、投放鱼苗和征地时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混凝土坟1500元/冢;无主坟200元/冢;有碑土坟1000元/冢;石砌拱坟2500元/冢;土坟800元/冢,双冢坟增加50%,三年内新葬坟可增加50%。坟墓实行自行迁移,因征地造成无处安葬的由建设项目指挥部另行协商解决。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10—12)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的认定,均以土地征收时间调查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房屋拆迁原则上采取自拆自建,实行货币拆迁。
(一)房屋类别及补偿价格
砖混:一级补偿单价:420元/㎡;二级补偿单价:400元/㎡;三级补偿单价:380元/㎡。
砖木:一级补偿单价:320元/㎡;二级补偿单价:300元/㎡;三级补偿单价:280元/㎡。
土木:一级补偿单价:260元/㎡;二级补偿单价:240元/㎡。
简易:一级补偿单价:100-140元/㎡;二级补偿单价:50-100元/㎡。
(二)生产、生活设施、其他补偿标准(见附表13--20)。
(三)搬家费、过渡费:搬家费按400元/户,需过渡的,按二次补助;过渡费2元/㎡/月,按6个月计算。
四、征地费、房屋拆迁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支付方式及奖励标准
(一)根据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协议,征地单位在十五日内支付总征地费的50%到组,其余剩下的征地费在用地批准后,项目建设动工前全部付清;十五日内支付拆迁补偿费的70%到户,余下部分待腾交土地和完成拆迁后一次付清。青苗补偿费一次付清。
(二)拆迁房屋奖:凡签订拆迁房屋协议的拆迁户按房屋拆迁的合法建筑面积,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按房屋补偿总额奖励3%,提前5天的奖励4%,没有按期拆除的,不发给按期拆迁奖。
五、拆迁户安置
(一)拆迁户安置区:按规划设立安置区,原则上实施分段,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方案设立安置区,按区域就近划分安置区,新建房屋须符合开云新城建设总体规划。
(二)安置对象:凡属因开云新城建设项目被拆迁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的拆迁户列入安置范围内。
(三)拆迁户安置面积与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开云新城建设规划的要求,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安置 ”的原则,安置地为:原则上按每户8.0米×18.0米计144平方米。
六、拆迁安置户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凡属拆迁户在安置区建房的,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区的“三通一平”、主下水道和排污道的建设,分水道和化粪池由安置户自行解决。对原有水、电、电视、电话、网线立户的,其户头予以保留,由拆迁人负责接到户外。
(二)被拆迁人认为不需易地重建的,由开云新城建设项目指挥部对房屋进行收购,收购价格高出同类拆迁房屋的结构和类别评定的补偿标准10%的价格收购。
(三)房屋基础超深补偿规定:凡属拆迁户在安置区域内划定的位置建房,原则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以地表正负零为标准,正负零以下1.5米以内由拆迁户自行负责,超深部分由开云新城建设项目指挥部承担超深费用的70%。
(四)房屋拆迁安置户用地报建免交涉及土地、规划、消防等报批规费。
七、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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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水田 |
旱土 |
经济林 |
荒山 |
林地 |
|
补偿标准 |
1100 |
800 |
1300 |
400 |
1000 |
经济林、荒山、林地的青苗费含在标准内。
八、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0.2亩以下(含0.2亩)的社会保障待省市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后,再筹措资金,予以落实,所需资金来源分别由政府、征地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文件规定标准筹集。
九、适应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开云新城建设项目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原签订征地协议的补偿标准,凡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开云新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附表(1—20);
2.拆迁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