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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主任会议纪要

时间:2009-02-09 10:4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主任会议纪要

2008429日,县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9次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凌训龙,副主任谭春祥、肖春林、李孝武、赵晓阳、唐迪夫、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张海量出席并主持了会议。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旷汉奇、县环保局局长肖秋良及人大常委会相关办、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在加强环保法的宣传、强化环保执法和重点污染源的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但也还存在污染源治理效果不佳、环保投入不足、环境监测设施滞后、排污费征收难度大等问题和不足。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1、环保意识要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广泛地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在全县营造一种“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良好氛围。

2、环保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法规能否有效贯彻执行,关键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环保工作制度。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影响环境保护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凡是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以及项目实施中不能做到“三同时”的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办事,决不姑息迁就。

3、治理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县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各类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对各类新、老污染源要制定治理具体方案,明确治理工作责任,并实行分类、分期、分批治理的措施,逐步将全县各类污染源治理到应有的程度

4、环保投入要逐步增加。要针对环保设施滞后的现状,县人民政府要逐年加大对环保事业的投入,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将环保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文件精神,在年内解决好环保监测设施经费,2009年适当增加财政预算,以解决环保部门人头经费不足的问题,确保我县环保事业稳步发展。

5、环保执法要严格到位。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保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法,严肃处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一费制”收费办法,合理制定相关企业排污费收缴标准,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开展环境执法活动。

 

 

主题词:主任会议  纪要

报:市人大常委会

送: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周骥县长、曾秀副县长、旷汉奇副县长发:人大各办委(室)、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衡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           2008515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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